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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们注意啦! 作为一个出租房主, 你以为只要坐着收房租就ok了吗? 那是大大的不对哦!
案例回放
近日,康巴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康巴什某小区房主方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康巴什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方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不知道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 可能会觉得 “人在家中坐,罚款天上来” 怎么还能这样?
但事实上 私自出租房屋已经触犯法律 看完本篇文章您就全明白了!
出租房屋登记是神马?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出租房屋登记的必要性
居民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为了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不法分子四处流窜,利用出租屋藏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出租房登记备案工作非常必要。
有人说:“如果我不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怎样能发现呢?”
在此,蜀黍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万州警方将定期、不定期开展入户访查工作,如果发现未向公安机关报备而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万州警方开展入户工作)
相关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 醒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万州警方在入户开展“一标三实”采集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向公安机关报备而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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