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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有亮光闪烁,走进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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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7:5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重庆市将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规定为禁渔期,此阶段是鱼苗等水产品产卵繁殖阶段,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会导致鱼苗鱼卵等水产品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仍有一些市民欠缺法律意识,非法捕捞。对此,万州区公安局积极行动,主动出击,加强在禁渔期间对辖区内主要江、河流域的巡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长岭两名男子电鱼被抓

2019年5月11日晚,万州区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民警跟往常一样在辖区重点路段进行巡逻。21时20分,当民警巡逻至长岭镇双龙村庙坝附近河道时,发现河道内有零星灯光闪烁,于是走向河边查看情况。走进一看,发现两名男子正在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嫌疑人当场控制。随即,嫌疑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据交代,当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8岁,万州太安人)和任某(男,29岁,万州太安人)准备搞点“下酒菜”,他们很快想到了去河里电鱼。21时许,二人拿上手电,带上电鱼装备来到了五桥河长岭双龙段(属长江一级支流),张某使用电鱼工具在该河道实施电鱼,任某则在岸上负责提桶接鱼。不一会功夫,二人已收获满满,准备回家。赶巧的是,正当离开时,与岸边长岭派出所的巡逻民警撞了个正着。


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其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150余尾均被警方收缴。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任某、张某对其在禁渔期内实施电鱼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注 意

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炸鱼、毒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其行为都将涉嫌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提 醒

电鱼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对自身也造成危险。希望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电鱼。

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人人有责。
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请立即报警。

来源: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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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5-19 17:47: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重庆
灭绝鱼种有罪呀?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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