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联合曝光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以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共建诚信社会。
1.(2024)渝0101执6701号等十案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被执行人1:龙山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4****532X 法定代表人:任灿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5418 被执行人2:任灿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5418 被执行人3:罗家富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4****5130 未履行标的:25980000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2025)渝0101执恢25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重庆康保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459G 法定代表人:熊丰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1****2316 被执行人2:熊丰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1****2316 被执行人3:覃万芳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7****4298 未履行标的:1973628.99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3.(2025)渝0101执1238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重庆天晟全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CX38 法定代表人:张荣峰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7633 被执行人2:张荣峰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7633 未履行标的:34343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4.(2024)渝0101执638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晏小均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4****0310 未履行标的:766000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5.(2024)渝0101执459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力巧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0H30 法定代表人:盛禄祥 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345X 未履行标的:6608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6.(2024)渝0101执6489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被执行人:何平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2810 未履行标的:39700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7.(2024)渝0101执7179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被执行人:周兴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4371 未履行标的:127993.8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8.(2024)渝0101执686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谭万军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7134 未履行标的:60000元 执行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9.(2024)川1724执恢25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李伟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8332 未履行标的:110495元 执行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10.(2024)川1724执642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永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G59P 法定代表人:刘超 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2****2894 未履行标的:165326.15元 执行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11.(2021)川1724执88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余家青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2****3373 未履行标的:6440元 执行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广大人民群众: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人民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人民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5)第1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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