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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8月以来,全国多地发生火情。为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万州警方特通报5起非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 引以为戒 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
刘某某,女,万州区余家镇人
8月13日,刘某某在余家镇万安村6组端公梁(小地名)处,焚烧玉米杆,未等玉米杆烧尽,便离开。致使周边荒草燃烧,引发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
金某某,男,63岁,万州区瀼渡镇人
8月15日,金某某在瀼渡镇高村村3组燃放烟花以祭奠亲人,因其疏忽大意,烟花火星落入周边荒草,使60多平方米的荒地燃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金某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案例三
莫某某,男,57岁,万州区甘宁镇人
8月9日,莫某某在甘宁镇新农村3组一荒地燃烧福纸祭祀,因未注意防范,过失引发火情,致使周边竹子及荒草燃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莫某某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案例四
陈某某,男,70岁,万州区白羊镇人
7月31日,陈某某在白羊镇惠民村10组一荒地祭祖,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发生火灾,致使0.5亩的荒地烧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罚款两百元的处罚。
案例五
张某某,男,70岁,万州区分水镇人
8月17日,张某某在分水镇大冲村7组马家坳(小地名)自家田坎燃烧秸秆引发山火,过后面积约400平方米。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和第50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张某某对山林植被进行维护工作。
以上案例都是人为引起的,所幸后果较为轻微,公安机关仅作出法律法规相应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倘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川一山火案宣判:被告人被判刑五年
2020年4月1日16时,被告人彭某某在四川一村落使用氧气切割器切割废旧钢材时,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839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153.1亩,均为公益林。
本案因被告人失火行为造成过火面积大,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当庭对该案做出宣判。决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按照植被恢复造林方案恢复植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将积极造林,恢复植被。
据气象局预测 本周我区将持续大范围高强度高温天气 森林火险仍处于极高火险等级
万州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凡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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