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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向某甲找到被告人向某乙,提出以每月支付7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银行卡。同年4月1日,向某甲陪同向某乙,在万州区某建设银行与某邮政银行,各办理一套银行卡(包括电话卡、U盾等)。
向某乙在明知银行卡将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向某甲出售一张电话卡、两套银行卡等,获利750元。向某甲再将两套银行卡等出售给他人,实际获利1000元。
经查,向某乙的两套银行卡等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广西、山东、四川、云南、安徽、湖北等多地多人被骗,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3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2张,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向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某甲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向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在客观上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
因此,法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等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
来源/三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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