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对我市2025年调整工伤职工 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2025年1月1日起。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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