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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道路上作业时需规范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但有个别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并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万州区一施工单位就因未按规范设置相关警示标志被处罚。
近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周家坝大队民警在对道路施工现场开展常态化检查时,发现天子路段一施工工地没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随即,民警约谈了该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尽快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标识,科学配置安全设备,最大程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但是,当民警再次到工地查看整改情况时,发现仍未按规范设置相关标志。民警现场责令立即停工,完善相关设施,并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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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任何一个被遗漏的安全细节 都可能引发车毁人伤的悲剧 占道施工现场的每一处疏漏 都是潜伏在道路上的安全“杀手” 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也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道路的改建施工,如何更好地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一个施工单位的义务。接下来,交巡警将持续开展道路施工现场常态化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占道施工行为的执法查处和隐患治理力度。一旦发现围而不建、超期施工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一律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作为交通参与者,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四周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图文来源:万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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