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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隐瞒父母将房子卖掉!万州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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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0:4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近日,万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子女瞒着父母以父母名义签合同卖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亲情得以修复。



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刘某甲。刘某原系某学校职工,获得置换房屋一套,刘某甲具体负责房屋的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购置。

2020年11月,刘某甲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介绍,在告知覃某某、杨某某该房子属于其父母的前提下,与覃某某、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甲将房屋以5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覃某某、杨某某,由覃某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分四期支付25.15万元购房款,并于房屋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

合同签订后,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刘某甲将伪造的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出示给覃某某,获取覃某某、杨某某信任。



2021年3月,赵某得知房屋被刘某甲出售,遂将刘某甲、覃某某、杨某某等诉至万州区法院,请求判决覃某某、杨某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与覃某某、杨某某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时,并没有举示原告授权其对外出售房屋的书面依据,刘某甲代为房屋装修的行为也不能推断出其有权出售房屋,即不存在外表授权。

覃某某、杨某某在明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即与刘某甲签订合同,事后取得委托书后也未充分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主观上存在过失。

并且委托书经查明系刘某甲单方伪造,此种情况一旦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原告不公平,也不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

综上,覃某某、杨某某基于刘某甲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忽略了对其权利来源的审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双方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甲在收到购房款后已用其偿还债务,无力返还,一旦本案宣判,购房人将面临钱房两失的局面。

为此,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购房人释法晰理,晓以利害,改变其势要房屋的执念。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及家庭观念,取得原告对购房人的理解和同情。最终,原、被告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购房人的款项全部退还。

来源/平湖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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