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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破坏房屋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范畴,该行为不仅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甚至可能危及到生命安全。近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就严肃查处了一起擅自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去年10月饶某某为了把分水镇一联建房的负一层和负二层地下车库利用起来,在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对该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进行改动,致多处主体和承重结构被损坏。
工人正在对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加固修复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区住房城乡建委高度重视,会同分水镇立即介入处置,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经现场查看,该联建房负一层11处承重墙、柱被破坏、损坏,负二层10处承重墙、柱、梁被破坏、损坏。经专家踏勘,该破坏行为严重影响房屋安全,专家建议立即采取加固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为及时解除安全隐患,区住房城乡建委当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会同分水镇迅速启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封控,督促当事人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结构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加固处理。日前,被破坏的承重墙、柱共计21处均已经加固修复完善。
工人正在对破坏的承重结构进行加固修复
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于近日对饶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饶某某为自己莽撞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但承担房屋加固修复费用,还要承担10万罚款,教训极为深刻。
房屋装修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擅自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危及住用安全,危害后果巨大,将采取“零容忍、严惩治”的执法方式,会同镇乡、街道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万州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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