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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一大药房销售劣质药材被处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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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4:4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12月16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六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全力提升全社会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认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1:何某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何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个后在万州区内对外销售。因何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例2:颜某无证无照经营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隔离衣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颜某得知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紧缺后,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用隔离衣500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000个在万州区对外进行销售。区市场监管理局根据举报将其依法查获。经抽样检验和鉴定,颜某用于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医用隔离衣为假冒产品。因当事人颜某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且所售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及假冒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分别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和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现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3:万州区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万州区某村卫生室在执业期间,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执业场所内未设置不合格库(区),将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混合陈列在药柜内待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按使用劣药论处”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4:万州区某食品店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万州区某食品店在经营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索证索票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实商品来源渠道和商品信息。以致采购并销售的“贵州茅台”、“国窖”属于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5:重庆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重庆某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以致采购并用于销售的0#车用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劣质商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查处,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处理。


案例6:万州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万州某大药房未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元胡、过山龙等中药饮片用于销售,且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后用于销售的中药饮片未标明有效期及未注明产品批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项所指的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三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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