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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平广场大队民警在北滨大道二段静园路口进行路检路查。17时许,一辆号牌为渝F2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驶近检查岗点,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请出示你的行驶证、驾驶证”。
车辆停稳后,货车驾驶人向民警出示了相关证件。在检查中民警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该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有些蹊跷,颜色、字体大小、塑封等均有异常。
“你这个驾驶证是怎么回事儿?”面对民警的询问,货车司机开始慌张起来,支支吾吾的狡辩说驾驶证就是自己的,没有问题。民警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该驾驶证确有伪造嫌疑,于是将货车驾驶人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
货车驾驶人姓冉(男,35岁,万州人),民警调查发现冉某所出示驾驶证记载的信息与本人并不相符,冉某眼看无法隐瞒,这才向民警道出了实情。
据冉某陈述,他在10月份因再次饮酒后驾车被处罚,驾驶证也因此被吊销了。驾驶证被吊销后,冉某在网上偶然发现了一条办证的广告。冉某想着,反正自己的驾驶证被交巡警吊销了,办个假驾驶证来鱼目混珠,如果遇到民警检查说不定还可以应付一下。于是,冉某便以200元的价格做了一个“驾驶证”。
但令冉某没有想到的是,收到假证后他第一次驾车送货,就被交巡警查获了……
冉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交巡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俗话说的好: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法律面前这样的“小聪明”只会害了自己。希望这位司机朋友能够接受这次教训,大家也要“引以为戒“。
交巡警提醒: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考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不经过考试、委托他人办理或买卖的驾驶证,都是伪证,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万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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