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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印发 《关于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从今年10月1日起, 正常享受 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 因住院分娩 (含怀孕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 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不设置起付标准, 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时, 凡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全部报销。
据了解,虽然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个人“无自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目录范围内超限价、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自费的药品、项目、耗材等,不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对于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并发症转院继续治疗的,以及在门急诊紧急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同样按照住院分娩待遇政策执行,享受同等的全额报销待遇。
除住院分娩外,《通知》还优化了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怀孕28周以下终止妊娠、异位妊娠(宫外孕)、计划生育、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支付。
在一个孕期内,产前检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限额报销。遗传疾病基因检测也一并纳入产前检查补助范围内。
特别提醒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人员,产检最高补助1500元;男职工参保期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不超过1500元)。
产褥期(即42天)之后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住院政策执行,参保人员需注意区分不同阶段的报销方式。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继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其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在报销范围方面,生育医疗待遇的报销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医用耗材目录,所有报销项目均以目录范围为基准,由生育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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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 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我市生育保险,且待遇正常享受人员;
2.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连续缴满6个月,且待遇正常享受人员;
3.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缴满6个月后,其配偶已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其配偶已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其配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享受50%的待遇(不含生育津贴)。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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