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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万州拘留34人!城区已全面禁止!官方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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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17:4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本帖最后由 生活君 于 2020-1-2 17:42 编辑

根据规定,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然而,还是有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顶风作案。今年以来,万州警方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共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33起,治安拘留34人,收缴烟花爆竹6564件。



12月17日,万州区公安局李河派出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李河镇石马路某门店内发现存放了58件烟花爆竹。经查证,门店老板应某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情况下,自2019年下半年陆续买进烟花爆竹,意图用于春节期间非法销售。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应某被万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近 日,
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
改善空气质量,
建设美好万州,
2020年春节,
万州城区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注意了
以下几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很大
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非法经营活动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4.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

5.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0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2.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03.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4.对未经许可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没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
万州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以下是通告原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万州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域为:

(一)沙河街道凤仙路社区、申明社区、落凼社区、玉城社区、沙河社区和花青路社区;

(二)周家坝街道周家社区、狮子社区、集中社区、救兵城社区、流水社区、双堰塘社区、天生城社区、天子湖社区、天子路社区、映水坪社区和长生河社区;

(三)钟鼓楼街道幸福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八角井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和富祥社区;

(四)太白街道红光社区、南池沟社区、复兴路社区、和平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吴家湾社区、白岩路社区、文化里社区、孙家书房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国本路社区和桔园社区;

(五)高笋塘街道电报路社区、东方广场社区、甘家院社区、高笋塘社区、苗圃社区、太白路社区、王家坡社区、望江路社区、乌龙池社区和西山路社区;

(六)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大河沟社区、搭马桥社区、袁家屯社区、牌楼社区、万安社区、石峰社区、观音岩社区和印盒石社区;

(七)龙都街道岩上坝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红溪沟社区和大塘边社区;

(八)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学堂湾社区、槽房社区、螺蛳包社区和石梁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扁寨社区、程家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三洲社区、庆宁社区、天台社区、学府社区和张家湾社区;

(十)五桥街道万石桥社区、五间桥社区、莲花社区、长龙社区、石人社区、龚家社区、民安社区和香炉山社区;

(十一)陈家坝街道陈家坝社区、大河社区、沱口社区、大石社区、机场社区、联合社区和南山社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为了咱万州的环境,
咱共同的家园,
让咱们每一位万州市民共同努力吧。

来源: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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