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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车瘾,万州一男子偷开4s店轿车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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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5:0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近日
龙都派出所辖区群众龚先生
带着一面印有
“雷霆出击,破案神速”的锦旗
来到龙都派出所
感谢派出所民警为其寻回
被他人偷开的新车


几天前的一个上午,龙都派出所综合勤务指挥室接到110警情:辖区机电城一4S店的一辆价值20多万元新车不翼而飞。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报警人系4S店员工龚先生。他称,公司员工前一天将该黑色轿车停放在4S店仓库内,第二天11时左右发现车竟然不见了。

报警人焦急万分,称车已熄火,但钥匙放在车内、车门未上锁,如果因个人疏忽导致车辆丢失和损坏或将面临巨额赔偿。经调取周边监控,民警发现汽车果然是被一名男子开走了。


但由于车辆开出仓库后沿途监控没有完全覆盖,这给找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民警便用“笨办法”开车按照车辆轨迹沿途展开追踪工作,以案发地为圆心,不断扩大搜索半径。经过两个小时查找,最终在万州区经开大道发现了该车,被发现时该车辆内燃油已用完,车辆所幸没有损坏。


经多方调查以及配帧部门的协助,民警最终确定了偷开机动车男子的身份系邹某,并将其抓获。邹某称,自己之前到4S店来看过这辆品牌轿车,十分喜欢。

当天,他又来到店内,发现没有员工接待,便依据以往经验自行去了仓库看车。没想到一拉车门,车门竟然开了。邹某心想上次试驾时间太短没过足瘾,这次自己开出去再多兜几转,然后再开回来。但让邹某没想到的是,车辆开到经开大道竟没油了,他当下慌了神,担心被店方追责,丢下车辆便走了。


邹某偷开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目前已被万州警方采取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图文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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