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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擅自释放鳄雀鳝等外来物种最高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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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7:0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河南汝州为了抓到2条鳄雀鳝,不惜排干公园湖水进行捕捞,这事引起广泛关注。近日,我市也有市民反映,发现类似外来物种。

我市发现外来物种鳄雀鳝

“鳄雀鳝鱼身呈长筒形,布满斑点,虽然长着鱼尾,外形看似鳄鱼。”恒大御景湾小区居民在6栋附近的观景池里发现有入侵物种鳄雀鳝。

经巴南区花溪街道荷花坪社区调查核实,该小区种荷花的水池里确实有一条鳄雀鳝,长约12厘米,小区物业将于11月在清理水池时进行处理。

▲鳄雀鳝资料图。图/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渔业分中心微信公众号

家养的物种不要随意放生到长江流域

万州市民尹女士咨询,饲养多年的乌龟能否放生到附近的长江流域。接到反映后,万州区农业农村委给予明确回复。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长江干支流增殖放流物种。

目前,在万州区长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包括放生等向长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水生生物的行为)须遵守以下规定:增殖放流鱼种必须是本地种,且经检验检疫合格(可由鱼种生产单位申报完成检验检疫),并报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增殖放流鱼种推荐草鱼、鲢鱼(白鲢)、鳙鱼(花鲢)等常规种类,胭脂鱼、岩原鲤、白甲、中华倒刺鲃等珍稀名优种类。市民自己养殖的乌龟,不在长江干支流增殖放流物种范围内,且未经检验检疫,不要向长江流域开放水域放生。

放生外来入侵物种 或面临最高5万元处罚

针对物种放生,我国法律有着严格规定。

今年8月1日实施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显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光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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