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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首例!一商家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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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7:3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2020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及《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洗碗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了《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2021年1月1日后,出厂或进口的坐便器加贴水效标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近日,万州一商家就因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被罚款5000元,这也是万州查获的首例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例。



据了解,今年5月28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万州区九池乡的某卫浴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坐便器未标注水效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同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立案。

经查明,该卫浴生产经销商李某于今年2月26日以289元的单价委托某卫浴产品制造商定制生产脉冲马桶13个。到货后,当事人李某未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该批马桶未标注水效标识,直接将上述产品对外销售。至今年5月28日,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讲解,并要求及时整改,不得销售无水效标识的用水器具。当事人李某随即向生产厂家索要了水效检测报告和水效标识,并将水效标识张贴在了待出售的坐便器上。



水效标识作为加施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目的是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

鉴于当事人李某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了责令改正,同时罚款5000元的处罚。

来源/平湖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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