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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4人获刑,这种事情不要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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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 16: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说起小龙虾,
其味鲜美让人难以抵御
有些人
为了能吃上小龙虾
可以排长队
不睡觉
还有的人甚至
吃小龙虾吃进了医院
……
小龙虾虽好吃,
但不要因为吃小龙虾,
就无视法律法规,
不计后果,
到头来得不偿失。
今天万州法院小编就为你讲述一起
非法捕捞小龙虾的案子

近日,重庆万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霖拘役二个月、张某军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张某聪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9日深夜,陈某霖邀约张某军、付某、张某聪捕捞小龙虾。四人商议后,将“憋虾灵”倒入江边水域,致使小龙虾缺氧爬上岸,趁机抓捕小龙虾59只,共计1.08千克,造成水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霖、张某军、付某和张某聪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陈某霖等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捕捞小龙虾,不仅威胁人民的用水安全,而且对渔业资源乃至水生生物资源造成影响。当下,正值长江十年禁渔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切忌怀着侥幸心理,在长江内实施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小心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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