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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违规异地执法、 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 乱罚款、乱检查、 乱查封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要求,坚决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有关突出问题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司法领域
1.涉企刑事诉讼监督。重点审查侦查管辖地与企业经营地、注册地不一致的案件,依法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扩张管辖、“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违规争抢有罚没收入的管辖权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行为。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撤销案件后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形的监督。加强涉企刑事案件诉讼全流程对违法“查扣冻”财物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监督对以限制人身自由等相威胁,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公司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违法情形。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各诉讼环节“挂案”的监督。
2.涉企民事诉讼监督。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关注并惩治通过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财务造假、转移财产等逃废债务行为。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强化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违规终本执行导致当事人权益不能及时实现等案件的监督。
3.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法院在涉企行政诉讼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确保诉讼程序与实体结果公正。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纠纷、环保处罚争议等问题,通过公开听证、调解协商等方式介入,避免程序空转,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4.涉企公益诉讼监督。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监督。针对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方式实施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探索办理。加强对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企补贴等行为的公益诉讼办理。
5.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理涉企案件监督。加强对检察环节涉企案件办理的监督,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严肃查处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异地办案、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履职严重缺位等情形,推动司法惩戒与错案倒查问责。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重点查办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司法、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虚假诉讼等涉及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6.“违法查扣冻”监督。重点对未进入检察环节“查扣冻”强制措施、审查逮捕环节“查扣冻”强制措施开展监督,深化审查起诉环节对涉案财物的实质审查、加强对审判环节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加强对执行环节涉案财物执行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领域
1.违规异地执法。落实属地管辖原则不规范,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跨区域、跨层级开展执法;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超越法定职权或法定管辖范围,违规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等情形。
2.趋利性执法。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等利益挂钩;直接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执法数量考核指标,将考核考评结果与案件办理或罚没收入挂钩;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监控设备;违规预收费、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3.乱收费。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事项、依据和标准;擅自增设收费事项,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金额、频次,扩大范围等;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
4.乱罚款。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者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执法行为实施罚款;类案不同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情形。
5.乱检查。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无权限,未取得执法证件却实施检查;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突破属地管辖原则开展检查;违反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情形。
6.乱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涉案财产;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情形。
7.其他问题。利用执法职权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谋取利益等情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变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或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等情形。
二、线索征集时间及方式
(一)线索征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电话投诉举报:司法领域电话,12309;行政执法领域电话,023-58569802。
(三)信函投诉举报:司法领域资料邮寄至万州区百安大道820号区检察院;行政执法领域资料邮寄至万州区百安大道161号区司法局。
三、相关提示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公告征集范围中明确的相关问题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于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线索,不纳入此次征集范围。 (二)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投诉举报人应当客观、如实反映问题,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投诉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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