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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查获了一起电鱼非法捕捞行为。 现场查获包括桃花斑、黑斑石、巴石三 在内的渔获物124尾及电鱼工具一套。
当日凌晨2点左右, 弹子镇突降大雨, 万州区公安局弹子派出所所长曾威 立即带领值班民警邓双、黄鹏等 对沿河的漫水路桥进行巡逻, 排查沿河安全隐患。 但当几人巡河至弹子镇污水处理站时, 突然发现 不远处的普里河(长江二级支流)中 有一束灯光时不时在晃动。 经民警驻足仔细观察后, 确认河边有一男子 正在趁夜进行非法捕捞。
曾威当即将巡逻人员分为两个小组, 并安排二组民警在沿河两岸展开蹲守, 等待嫌疑人上岸后将其人赃俱获。
民警冒着大雨在现场蹲守近一个小时后, 嫌疑男子果然提着从普里河中捕捞的渔获物 美滋滋地上了岸, 并一步步走进了警方的“包围圈”。
“不许动!” 民警将嫌疑男子王某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其持有的自制电鱼工具一套
其中有: 桃花斑15尾、黑斑石6尾、 桂花鱼1尾、巴石三4尾、参子98尾, 总量共计124尾, 重1.8千克。
到案后, 犯罪嫌疑人王某 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供认不讳。
目前, 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行为 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已被警方依法采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图文来源:平湖万州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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