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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废水,暗排至长江支流苎溪河,造成环境污染……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刑。
经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开办电镀作坊,并雇佣杨某某参与生产作业,在未办理任何排污许可手续情况下,将生产废水排入长江支流苎溪河。
有关部门责令其整顿,但被告人仍乱排放污水。经鉴定,排放的污水中,总锌、总镍、六价铬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周某某违法经营电镀作坊,由杨某某实施乱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以上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据此,三人还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由三人共同承担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18524元。
“我国对乱排放工业废水、废渣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影响野生动植物生长繁殖,危害社会公众饮食安全的污染企业、个人依法严惩。”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牢牢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进绿色、环保、节能设备减少污染,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来源/三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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