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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禁止这类行为!万州警方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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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0:4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进入产销旺季,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安全问题。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特殊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万州区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万州92个城市社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燃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

近期,万州警方强化危爆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烟花爆竹检查执法力度,会同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开展排查治理,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 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召集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民爆物品经营公司等主要负责人就我区危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加大查处力度:

分水

2021年1月14日,区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分水镇政府应急办、分水派出所在分水镇培文社区陈某家中查获其分散放置于卧室、梯道、客厅及杂物间等处的非法烟花爆竹共计68件。经查,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也无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陈某被行政拘留五日,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并将按规定统一集中销毁。



牌楼

2021年1月18日晚,牌楼派出所民警在沙龙路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违法行为人柏某在没有运输危险物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共计30件。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柏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查获的烟花爆竹全部予以收缴。



百安坝

2021年1月4日,陶某(女)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11件,途径科友新城时被百安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陶某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遂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陶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经深挖,民警在陶某丈夫冉某的一处仓库内查获非法存放烟花爆竹400余件,冉某并无烟花爆竹储存许可。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对冉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所有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法 律 后 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美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呵护,
让我们一起行动,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共建平安万州、环保万州、宜居万州。

来源/万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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