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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评价!7月1日起,重庆将施行这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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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5:4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网上图片信息与实物相去甚远、“自营”“他营”傻傻分不清、网络消费维权遇阻碍……网购在给消费者“衣食住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甚美好的购物体验与烦恼。

6月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7月1日起,由该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的《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将正式施行。《行为规范》从电商平台的自治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9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法定责任,广大消费者今后在网上“买买买”将更有保障。

电商平台责任更明确
细化分类9方面64项责任

《行为规范》共由11个章节组成,其中第二章到第十章归类梳理了电商平台在主体资格、自治管理、自营交易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协助监管以及其他法定责任等9个方面的64项责任。

“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行为规范》。其中每一条均是有法可依,充分贯彻了这些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责任规定的精神。可以说,《行为规范》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关于电商平台各项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化、集成化、精准化的归纳和呈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保护消费者网购权益
不得编造、删除、隐匿  
诱导、强制消费者评价

《行为规范》第二条明确指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市外平台经营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包括自营与非自营业务结合开展的平台以及非自营性的第三方平台,都适用于《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的出台将让平台经营者明确知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规范经营行为,落实法定责任,提升自治管理的水平。

比如,《行为规范》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删除、隐匿、诱导、强制消费者评价,或者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评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内容。

据介绍,一旦发现违反《行为规范》的相关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电商平台进行监督处理,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从严从实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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