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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瞒报、拒绝隔离……这六类行为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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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9:5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同时明确,如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还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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