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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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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09: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近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意见》强调源头治理,并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要求,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



《意见》要求,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要求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外,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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