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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一旦被查获, 可是会面临公安机关处罚的哦。 别等到被拘留时才知道后悔, 悔之晚矣。
2021年2月6日18时许,熊家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红星村有一村民随身携带刀具。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红星村村民万某腰间别着两把刀具,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随后,万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图为万某指认所持刀具
经查,万某持刀前往公共场所只为给自己“长面子”,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所持刀具进行了认定,此二把刀具刀身分别长22、11厘米,刀口开刃,刀刃角度小于60度,带有血槽。最终,万某所持匕首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因携带管制器具,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并收缴其所持刀具。
管制刀具认定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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