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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发万州一小区!黄某某、范某某,立即停止! [打印本页]
作者: 生活君 时间: 4 天前
标题: 事发万州一小区!黄某某、范某某,立即停止!
近日,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依法判决黄某某、
范某某立即停止在
万州区某小区房屋内
开设麻将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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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住宅改为麻将馆对外经营
据介绍,陈某某与黄某某、范某某系万州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且房屋性质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黄某某、范某某二人将自己住房私自改成营业性用房,长期经营麻将馆并收取茶水费和点心费。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黄某某、范某某经营麻将馆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休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某将黄某某、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麻将馆经营行为。
法院:停止麻将馆经营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陈某某与黄某某、范某某系同小区业主,且系上下楼邻居,与案涉事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黄某某、范某某在未经陈某某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下,擅自将案涉房屋改为麻将馆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麻将馆常会经营至深夜,
产生的噪音势必会影响其他住户休息。
同时,
针对黄某某、范某某
提出噪音来源及大小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住宅能否改为经营性用房
并不以噪音是否扰民为前提,
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本案中,
黄某某、范某某
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将住宅
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取得了利害关系人陈某某的同意,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
对于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并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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