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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马荡出新规了!万州去避暑的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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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生活君
时间:
2023-7-31 10:18
标题:
苏马荡出新规了!万州去避暑的请注意
关于在谋道镇集镇及苏马荡区城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谋道镇集镇及苏马荡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营造洁净、安全、有序的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谋道镇集镇及苏马荡区城市容环境卫生提升行动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注: 对餐饮经营个体,早餐门店每日上午 9:00 以前,中晚餐门店每日下午 17:30以后,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适当出店经营。
二、严禁私搭乱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人行道路公共通道两侧乱拉乱接各类管线,搭建钢构棚、遮阳棚、遮雨棚等各类违章设施。违反规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占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堆杂物、货物、砂石建材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拖把、扫把等有损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因建设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需向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位置堆放,并做好防护和清洁工作。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乱扔乱倒。禁止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禁止临街经营者违规倾倒垃圾。生活垃圾投放,应严格按照垃圾清运车辆收运路线有序投放至清运车辆内,清运车辆收集过后,严禁将生活垃圾堆放在集镇道路上或投放至果皮箱内。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注:集镇及苏马荡区域主干道路生活垃圾清运时间为:每日6:00-8:00禁止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注:所有餐饮经营企业餐厨垃圾可联系利川市炬灶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免费收集处理,联系电话:18272299975。
六、严禁乱贴乱画。禁止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与文明城市和市容市貌不协调的文字、绘画等。违反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上述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0718-7232355
来源:利川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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