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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使用火炮炸鱼,万州三人被抓获 [打印本页]

作者: 生活君    时间: 2023-2-10 14:49
标题: 使用火炮炸鱼,万州三人被抓获
近日
万州区公安局龙驹派出所
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成功抓获使用火炮炸鱼的
犯罪嫌疑人3名
并现场缴获炸鱼工具和渔获物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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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龙驹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龙驹镇花坪村“瓦屋”(小地名)的一处水域(长江二级支流)炸鱼。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我们看到三名年轻男子正在河边投放火炮,进行非法炸鱼捕捞活动。”民警迅速上前,将吴某、汤某、晏某予以成功控制。

鉴于三人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影响鱼类的生长繁衍,民警当即拍照取证,并对现场的炸鱼工具和渔获物依法收缴,共缴获炸鱼火炮20余颗,各类鱼37条、共计52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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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吴某、汤某、晏某均对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火炮进行非法炸鱼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几人交代,因贪口福和好玩,他们便想到购买火炮到附近水域炸鱼。

“吴某、汤某、晏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域,明知使用火炮炸鱼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捕捞方法,三人仍无视法律法规,抱着侥幸心理实施非法捕捞,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民警称。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

“电、毒、炸”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是野生渔业资源,更会对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而以身试法进行非法捕捞。如遇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图文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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