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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首例!万州一女子将电视、电饭煲、床头柜等从12楼抛下,获刑六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生活君    时间: 2021-4-2 10:25
标题: 重庆首例!万州一女子将电视、电饭煲、床头柜等从12楼抛下,获刑六个月
本帖最后由 生活君 于 2021-4-2 10:27 编辑



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获悉,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以来,重庆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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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泄愤,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近亲属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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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法官表示,该起案件的宣判,不仅运用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更加精准的打击,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市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头顶”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重庆广电-第一眼、三峡讯



作者: 牟老夫子    时间: 2021-4-3 10:34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安全!违法犯罪必须处罚,预防他人仿效!

作者: 何老二    时间: 2021-4-4 19:56
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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