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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立即展开查缉!经开大道这辆黑色小车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生活君    时间: 2021-3-22 14:37
标题: 立即展开查缉!经开大道这辆黑色小车有问题……
3月1日10时许,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都大队民警接到警情指令:甘宁往万州城区方向一辆车牌号为渝FAZ9**的小轿车有报废车嫌疑,附近巡逻民警立即对该车展开查缉。

接到指令,龙都大队民警立即展开查缉,在经开大道将该车截获,随后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及驾驶人进行检查。

经查该驾驶人姓张(男,51岁,万州人),张某所驾渝FAZ9**牌小车已超过4个周期未接受检验,已被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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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车已被强制报废了,为什么还要驾驶上路?”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的表现十分异常,神情紧张,眼神游离。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一查之下发现张某有吸毒史,再结合其异样的神情,民警怀疑张某有毒驾的嫌疑。

随后,民警带张某进行了尿检,检验结果显示张某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有吸毒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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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某交代,事发前一天(2月28日)他在家中吸食了冰毒。3月1日上午,张某驾车从凉风出发准备到万州城区吃酒,行驶至经开大道时被交巡警查获。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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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的法律成本有多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交巡警提醒:
毒驾之祸猛于虎,
珍爱生命拒绝毒驾!

来源/万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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