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嬢嬢 发表于 2018-6-25 17:59:55

万州两男子“合伙贩毒”,在一出租房内被抓!

本帖最后由 万州生活 于 2018-6-25 18:02 编辑

近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毒案。被告人杨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先后四次贩卖给他人,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提供帮助行为。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法院审判,两人均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数次“合伙”贩毒 以出租屋作为吸毒场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与李某、汪某等人在北山一餐馆吃过饭后,三人来到杨某的租房内,李某向杨某购买电话卡一张。之后,李某发现电话卡无法使用,找杨某退钱,杨某以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进行折抵。

同年1月,李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要求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杨某遂将此事告知王某。在租房内,王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之后李某通过微信支付杨某100元。
   
同年1月底或2月初某日,李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要求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杨某遂将此事告知王某。在租房内,王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事后李某将200元交给杨某



同年2月8日,胡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要求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承诺支付60元车费。杨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丁某甲,丁某甲同姜某某二人驾驶杨某的摩托车将毒品送给胡某。二人来到万州区五桥一红绿灯路口处,将毒品交给胡某,并将200元交回给杨某。之后,杨某通过微信支付丁某甲20元。

次日凌晨,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王某,同时从杨某上衣口袋内、客厅茶几上共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质和红色片剂,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对红色片剂做毒品定性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两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五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本案被告人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考虑被告人杨某有吸食毒品的情节,法院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四年二个月以上五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予以适当调整;提出对被告人杨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罪实行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予以没收销毁。

(来源:三峡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万州两男子“合伙贩毒”,在一出租房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