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管理的通知根据疫情变化情况,经万州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从2月13日起,对全区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作如下要求:
请各零售药店继续做好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凡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需凭本人身份证购买,做到药店与购药者双方签字。购买者须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者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流程处置。
镇乡街道的网格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到辖区内零售药店收集相关信息,按照疫情报告程序上报居委会、村委会,由镇乡街道统一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相关数据报送区委政法委。同时,镇乡街道要将分析研判数据抄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加强结果运用。
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报送相关信息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以此通知要求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13日
来源/微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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