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前期工作发现,区内少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疫区居住史、旅行史、停留史,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高危重点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体温检测、采集样本、医疗检查、防疫消毒、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观察等防控排查治疗措施,自觉接受“村社区、小区、楼栋”封闭式管理、现场警戒管理、交通管制、企业及项目复工复产管理、部分经营性场所暂停营业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的人员、从重点疫区返万的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等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三、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法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故意损毁医护人员防护器具、向医护人员吐唾沫等恶意伤害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查处,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对散布疫情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月11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防疫防控部门或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万州区公安局万州区司法局2020年2月10日
来源/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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