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深夜出动!左某,河边当场被查获!
本帖最后由 生活君 于 2026-7-15 14:31 编辑近日,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在夜间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处置一起涉嫌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6月30日23时许,后山派出所巡逻警力沿后山镇丁阳村附近的浦里河支流开展夜间巡查。巡至一处河段时,车内执勤人员注意到河边有灯光闪烁,光线位置较低且时明时暗。巡查人员根据经验判断,该情况疑似存在夜间电鱼活动。
发现异常后,民警立即前往光源区域查看,在河边一处矮桥附近,发现河中有一名佩戴头灯的人员,正背着背篓、手提鱼筐在水中活动。民警当场喊话表明身份,要求该男子立即上岸。 经检查清点,该男子背篓中装有简易电鱼装置,筐内装有大小不等的渔获200余尾,均为刚从浦里河支流中电捕所得,民警依法将嫌疑人左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据左某供述,其因贪图口腹之欲,找来闲置电瓶、电线等材料,经简单改装后制成便携式电鱼设备,来到该河段电鱼。左某明知电鱼会对水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但仍心存侥幸实施了电鱼行为。 电鱼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会对水中鱼类造成无差别杀伤,鱼虾幼体当即死亡,就连幸存的成鱼大多也会失去繁殖能力,因此电鱼被称为“绝户”捕捞。
此外,电鱼设备经改装后电流电压大幅升高,一旦设备漏电、绝缘破损或是操作不当,当事人极易触电受伤甚至身亡。 目前,左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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