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余某某拿了一笔“好处费”,最终全部吐出还“倒贴”1000元!
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注意!这不是发财的门路而是犯罪的道路近日万州公安在净网2024专项行动中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违法行为人余某某被行政处罚10月28日,万州区公安局余家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千银村一名男子余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取现3万余元,然后将钱存入了一个涉诈账户,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嫌疑。民警迅速展开案件调查,通过查询转账记录、调取监控等工作,很快便查清了余某某的违法事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随后,民警将余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面对警方已经查实的情况,余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经过。
余某某称,前段时间自己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表示有一个轻松赚钱的方法,只需提供银行账户帮忙收一笔钱,便可抽成获利。余某某为之所动,跟对方加了微信好友,对方表示一旦需要他的时候就跟他联系。
过了几日,对方果然联系了余某某,让其提供一个本人的银行帐号,然后将收到的钱取出来,再转到另外一个帐号上,完成任务后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并且还能“报销”交通费。余某某当即同意,立刻将自己的账号告知了对方。很快,余某某的账户便收到38000元的陌生转账,他随即按照指示将钱取出,然后重新打到对方提供的另一个账户上,最后从中非法获利360元。
“我也知道对方这个钱可能是诈骗得来的,但一时贪图小利帮他转了一笔,我真是昏了头啊。”到案后,余某某懊悔不已。
余某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取现帮助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一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方提醒: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而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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