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君 发表于 2024-6-6 16:30:09

这种网贷条件要警惕 ,万州一男子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

取财有道心方安违法获利必受惩近日万州区公安局瀼渡派出所就对一名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天,瀼渡派出所民警在核查涉诈资金线索时,发现辖区男子陈某名下的一银行卡与涉诈账户有资金往来。为最大限度降低受骗群众的财产损失,民警连续多日对涉诈资金流向和涉案账号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发现一名山西女性受害人的部分被骗资金曾经流入陈某的账户。

“经调查,今年4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一女子被诈骗分子以冒充好友帮助购买机票的方式骗取40余万元,其中一笔4.98万元转入了陈某的银行卡,但这笔钱很快又被陈某通过ATM机取现的方式进行了转移。”民警称。

鉴于陈某存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据陈某交代,由于近期自己急需资金周转,便在网上联系到一贷款平台。对方称陈某征信不够,需要制造交易流水增加征信,因担心对方是诈骗分子,陈某未予答应。接着对方又告知陈某不需出资,只要将转入他银行卡的一笔资金取出并交给相应的“业务员”,即可获得贷款。

尽管明知对方在实施违法活动,这笔资金的来源也“有问题”,但想到这样做对自己没啥损失,不过就是帮个“小忙”,并且还能如愿贷到款,陈某便决定铤而走险。随后,他利用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在重庆市璧山区将诈骗分子转入卡中的4.98万元取出并交给了对方人员。

然而,陈某最终非但没有贷到款,反而被该平台拉黑,最后公安民警还找上了门来。至此,他才发觉自己被对方套路,追悔莫及。



目前,陈某因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警方提醒:

非法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以免陷入对方设计的“帮信”圈套,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万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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